当事人:康诺妮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07419790X1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A座20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建福
2018年6月19日,我局接举报,称在其设立的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销售商品标有“抗菌”,实际没有这些功效,涉嫌虚假,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其设立的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销售商品,标题关键字为“日本原装进口nepia/妮飘纸尿裤NB84片/2包+S72/2包”,并制作上传商品宣传页面,页面中标有“纸尿裤表面采用纯天然桉树提取物,具有滋润保湿、抗过敏、除臭、抗菌等功效”。上述商品为普通商品,并无当事人在其网页宣称的功能和内容,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在案。
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系初次违反涉案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积极纠正,情节轻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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