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中财汇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55642166N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B19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明磊
我局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东检建【2022】64号),反映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269号】,被告人黄自忠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雍贵中心C座9层,伙同黄明磊、许朝贤等人,以中大汉鼎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汉鼎华融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汇鼎资本运营中心等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推销“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同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投融资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回购协议》《附加协议》等,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投资人董某、郑荣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等资金共计人民币3392万元。黄自忠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当事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269号】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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