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3-05-25 10:35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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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7月11日、2015年5月4日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2012年7月11日申请将顾文瑾变更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5月4日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顾文瑾变为牟淑云。当事人两次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时提交的十三份文件(2012年7月10日《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第八章附则》《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决定》《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定》、两份《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顾文瑾身份证复印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备案表》;2013年5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法经营告知书》;2015年5月4日《北京东方恒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 届第 次股东决定》)中均有顾文瑾的签字,经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十三份文件中的“顾文瑾”的签字均不是顾文瑾本人所签,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人于2012年7月11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和当事人于2015年5月4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廷轩、王馨           联系电话:010-67149336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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