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凭兰秋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HM3MXK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层1单元6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朝勇
2022年2月18日,本局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凭兰秋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层1单元648无法查找,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住所证明相关文件取得公司登记。2022年0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北京凭兰秋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凭兰秋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兰秋思公司”)成立于2019年03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法定代表人为张朝勇,股东为张朝勇,持股比例100%。经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查证,无法查到凭兰秋思公司住所地址坐落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中《房屋所有权证》涉嫌为虚假材料。
2022年09月21日和10月20日,办案人员向凭兰秋思公司和张朝勇去电(登记档案中记录联系电话分别为:53697381和13120263622),电话号码均为空号。2022年09月21日,办案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凭兰秋思公司和张朝勇制发了《询问通知书》,上述人员均未在《询问通知书》规定时间期限内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属于无法联系的状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网站显示,当事人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月08月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协助调查函》(京东市监市场一协字[2022]010号)及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府网站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3年05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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