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4-28 17:1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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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金鼎医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8335589144G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东革新里42号商业一层10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

  身份证号码:410321***********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东革新里42号商业一层1050-8号

  2020年10月,我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宣称“专利天线技术”,未标专利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技术与开发,并设立企业网站。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产品介绍板块宣传其开发的一款名为“院内导航”的微信小程序时使用了“专利天线技术”。经调查,当事人开发的名为“院内导航”的微信小程序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等字第4339849),由于工作人员不清楚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故宣称“专利天线技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网站页面截图、询问笔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年04月14日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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