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06 14:5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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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酷车行(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1770407931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1区富贵园3号楼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         何兰                

  2020年4月16日,根据相关线索对你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一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具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1区富贵园3号楼1单元101号,原有自然人股东李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你公司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由李明变更为何兰,经理尹向东变更为何兰监事黄莅变更为郭明艳。提交给我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决定实质性证明文件《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酷车行(北京)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酷车行(北京)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以上文件均有自然人股东李明签字。                     

  经查: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的《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酷车行(北京)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酷车行(北京)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中的“李明”的签字均不是李明本人所写,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向第三方问询调查的邮寄及信函退回复印件,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我局于20231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130日提交了申诉材料,经复核,你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2019520日、2019718日两次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中自然人股东“李明”签字为本人所写,故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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