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北京中融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3181965334
住所(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幢A9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威
我局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东检建【2022】64号),反映其在审理王亚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文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杨行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杨瑞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贾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冬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全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韩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该线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315号】,张冬冬伙同何鹏、朱志超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以当事人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电话销售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合同等,承诺返本付息和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张冬冬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1刑初1069号】、【(2019)京0101刑初1068号】、【(2020)京0101刑初611号】、【(2019)京0101刑初1058号】、【(2019)京0101刑初1057号】、【(2020)京0101刑初23号】、【(2020)京0101刑初29号】、【(2020)京0101刑初22号】、【(2021)京0101刑初768号】、【(2021)京0101刑初629号】,陈宝华伙同刘佳、王某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600余万元,共获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人民币7083865.35元(已退缴人民币450万元)。刘佳伙同陈宝华、贾悦等人,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400余万元。共获非法所得人民币411171.64元。全鹏飞伙同杨行伟、杨瑞宁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全鹏飞获得提成、工资等共计648710.72元。贾悦伙同刘佳、陈宝华等人,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600余万元。共获非法所得人民币730431.13元。杨瑞宁伙同杨某、全鹏飞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杨行伟伙同全鹏飞、杨某1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纳资金人民币2900余万元,共获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人民币6630575.74元。王文铎伙同杨行伟、王萌等人,于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共获工资、提成共计人民币596212.69元。王亚光伙同陈某、贾悦等人,于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间,在当事人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500余万元,共获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人民币1329752.77元。高强、韩玉在担任当事人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高强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韩玉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 上述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中融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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