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550251X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幢5层B620
法定代表人:侯兴平
我局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东检建【2022】64号),反映其在审理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1刑初2号】、【(2018)京0101刑初3号】,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16年间,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侯某1决定,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门头沟区等地先后成立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达分部、中景分部、北辰分部、清华分部、门头沟分部等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并雇用被告人侯某2担任集团副总经理及集团市场部负责人,雇用被告人黄某担任公司会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团以报刊、宣讲会、基地考察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集团旗下黄山徽州文化园二期、成都及重庆农超对接等项目,并以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面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自2013年至案发,共计吸收一千四百余名投资人投资款6亿9千万余元,尚有其他投资人投资款待查。当事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作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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