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2-17 14:4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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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2765439Y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B1919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明新

2022090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来《检察建议函》(京东检建〔202264号),称在办理谭婷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局于0914日对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13号】、【(2021)京0101刑初577号】和【(2020)京0101刑初203号】,谭婷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C11层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泰山玉投资理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亿余元。谭婷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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