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指 标 |
2016年1-12月累计 |
同比增长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
244688 |
2.2 |
营业收入(亿元) |
2128.8 |
11.2 |
利润总额(亿元) |
628.5 |
-18.8 |
注1:行业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注2: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数据。
(一)统计范围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二)采集渠道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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