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公寓住宅楼从事美容等经营行为”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委主办,规自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发改委、房管局会办,公安分局、卫健委、商务局协办。
接到您的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立即专题调度部署,明确该工作落实要求和步骤;2024年4月17日与您首次沟通提案内容后,主管领导于4月19日靶向制定提案落实两阶段工作方案;4月25日与您第二次沟通工作方案后,我委组织召开提案落实研讨会,各部门参加研讨并建立沟通机制;4月底各部门将提案中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向我委第一次反馈;5月16日与您第三次沟通各部门办理情况后,我委向各部门通报提案办理整体进展,各部门于5月底向我委第二次反馈;6月7日我委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答复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11日与您见面深入交流提案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停办住宅登记注册,严控“住改商”登记注册增量
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原则上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自2011年起我区已停办住宅类房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于已经核发执照的,结合年检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
现行登记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京市监发〔2020〕49号),“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登记部门积极与市局登记部门沟通,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新设、迁入等涉及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业务时,着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是否为非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性质。如《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示市场主体提供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或相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房屋用途”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严控住宅类房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增量。
二、加强美容场所审批监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第(一)款“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申请新办美容卫生许可证必须取得生活美容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然后区卫健委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先照后证”原则,为申请人许可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履行监管职责。
目前,东城区辖区内公共场所共计1611户,其中生活美容场所共计535户,区卫健委对辖区内具有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等标准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尤其是针对曾经被举报投诉或处罚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回头看”工作,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维持良好卫生状态。从2021年至今,区卫健委监督检查生活美容场所共计18645户次,其中不合格单位859户次,罚款47.1151万元。
5月23日至6月12日,区卫健委针对辖区内以住宅性质公寓、小区为经营场所的生活美容场所开展为期21天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重点核实东城区住宅类建筑内的生活美容场所的底数,建立基本信息资料库,重点检查此类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卫生检测及卫生信息公示等情况,对在专项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多点聚合发力,主动发现住宅内美容场所案件线索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区美容美发业行业主管部门商务局和卫生许可监管部门卫健委均可对公寓住宅内美容美发经营行进行监督检查,区商务局可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对无证无照违规经营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对于公寓住宅楼从事美容经营行为,一般而言其改变规划用途具有一定历史成因,应结合行政许可、城市更新、产业调整、用地兼容性相关因素统筹考量,当事人如已经取得其他政府部门许可,或其经营行为属于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要求的,补足民生短板的,进行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调整的情形,或属于符合国家及本市兼容性用地政策的情形,则此类住宅经营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而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进行查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无需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区房管局督促物业企业对公寓住宅内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登记。
目前,东城区对公寓住宅内美容美发行业案件线索的发现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各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巡查和“大众点评”等app、微信小程序、网络舆情监控等互联网手段主动排查;二是各部门与物业企业的沟通联动,通过物业部门巡查反馈;三是各部门接收举报投诉或其他部门移送。对查证属实,确实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生活美容场所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完善属地物业管理职责,监督指导物业企业履职尽责
针对如何监督指导物业企业更好履职尽责的问题,我区积极探索完善街道落实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架构、政策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健全我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1+X工作体系。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东城区落实街道物业管理职责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区、街、社区三级物业管理职责。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我区权力清单,梳理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107项。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针对如何监督指导物业企业更好发挥一线作用的问题,区房管局已制定措施,督促指导物业企业重点完善落实“四个制度”:一是加强公寓值班值守,强化值守观念意识,加强对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二是严格落实巡查巡视制度,物业企业加强对公共区域管理,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三是落实劝阻制止报告制度,对于小区及公寓内违规事项及时作出判断,制止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四是加强楼宇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值班值守巡视登记制度,做到装饰装修底数清晰,登记清晰,加强两个通道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五、公安消防两场联动,切实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于公寓、住宅楼内公共区域中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区消防支队、区房管局、属地街道共同督促公寓、住宅楼物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定期巡视巡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隐患。
针对于公寓、住宅楼内个人产权范畴的区域,区公安分局与区消防救援支队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区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属地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由社区民警带队对个人产权范畴区域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对于公寓、住宅楼内可能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酒精和明火、私自违规存储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超负荷用电等问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提升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其整改安全隐患。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公寓、住宅楼内从事美容业人员混杂问题,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通过开展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对居住人员情况进行登记核录,对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阶段性差异化管理,如发现是在逃人员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控制并交由区公安分局相应部门进行处置。
感谢您对我区群众在居住环境方面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关心与关注,您的提案为我区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推动了我区部门联动联查、基层治理等方面工作再上台阶。下一步,我委将以办理您的提案为契机,持续推动我区相关部门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共同为把我区建成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首善之区和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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