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务工老龄人就业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对于您提出的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提高此部分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充分表明您对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的关心。目前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新型业态的发展,企业对于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需求有所增加,因此超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凸显。由于现行政策背景下,对于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尚存在政策层面的限制条件,但是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实际经办工作及相关保障政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超龄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在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经办工作中,如企业因工作需要留
用超龄职工并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对于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与职工签订书面协议,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延期留用备案手续,通过延续劳动关系方式延长超龄职工保险缴费,合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条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采用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三是对于使用超龄人员较多的物业、保洁、维修、保安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合理减轻单位运行风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是本市民政部门还有相关临时救助政策,针对因火灾、交
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工作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于进一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安排,从国家层面正在尝试完善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目前江苏省、广东省在2021年已经开始试点对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以及新业态从业者开放工伤保险缴费政策,允许此部分人员在统筹地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内,根据其劳动报酬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经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请示了解,本市目前也正在针对新业态从业群体拟制定相关工伤职业伤害保险的缴费政策,参考建筑业按项目缴工伤保险费的模式,设定科学合理的新型工伤保险缴费形式,届
时会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参保人合理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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