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城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A类)

日期:2018-09-10 15: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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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悦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配合开展教育机构摸排工作

近年来,我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配合区教委开展校外教育机构整治工作。首先开展了辖区内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主体摸排工作,确保辖区教育培训行业得到有序发展。其次是充分发挥区查无办职能作用,在摸排过程中发现涉嫌无证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经营主体,及时移转区教委并积极配合相关整治工作。

(二)依据工商职责积极参与校外机构整治

近年来,我分局从主体准入、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工商职能角度入手,对相关主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严厉查处。以违法广告监管工作为例,自2014年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我分局持续开展包括教育机构违法广告在内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行动中一是严审广告发布内容。要求辖区广告经营单位提高自律意识,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先查验相关教育部门出具的招生广告证明,要求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发布广告时从严审核广告主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对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有关获奖证书、学校排名等内容严格审查,确保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坚决杜绝广告发布审查疏漏现象。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集中宣传,先后深入165等中学开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宣传,结合工作实际,介绍部分培训机构采用虚假宣传、高额回扣委托中介机构异地招生等违法广告情况,提示学生、家长提高日常防范意识。

(三)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及异常名录管理,依法开展包括校外教育机构在内的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并针对相关主体信用数据真实性和经营行为合法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中,发现住所查无、未公示即时信息、年报公示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力度。

二、我局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提案反映的校外培训机构乱象,我们将进一步增强担当意识,在治理工作中积极作为、穷尽手段,推进我区此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严格审查,在准入关口予以限制

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工商登记注册范围,不再核定“教育发展”、“文化教育”、“网络教育”、“教育培训”、“语言培训”、“考试培训”、“职业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舞蹈培训”、“声乐培训”等名称和经营范围。同时,结合目前的“五证合一”工作,针对执照到期和换照主体,核减其“教育培训”经营范围,减少“教育培训”类企业存量。

(二)积极完善登管衔接机制

进一步深化登管衔接,加强内部信息共享、业务融合,促进登管衔接业务指导的全覆盖、及时性和高效性。重点对经营范围内含“教育咨询”的主体加大检查力度,减少利用虚假地址登记注册、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者涉嫌利用“教育咨询”主体违规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现象的发生。

(三)依托职能,穷尽手段,强化监管执法

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托商标、广告监管、公平竞争职能,对培训机构网络主页、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师资力量、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对经营主体注册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问题核查等渠道加大监管力度,下达责改通知,对逾期不改的进行处罚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消费预警

依托12315平台,加强消费预警,提示培训参加者在选择培训班时,要查看培训机构的相关资质,到培训场地查看办学条件,选择信誉度高的培训机构,注意保存培训机构的宣传、承诺资料,一旦出现纠纷,可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凭证。同时积极配合区教委开展“小升初政策”、“特长生政策”、“新中高考政策”的宣传活动。

(五)探索建立区级信用监管平台,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是对违法失信校外培训机构最有效的惩戒手段,通过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约束力度,实现信用成果即时转化。下一步,我分局也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区级信用监管平台,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拓展区级层面的信用监管平台建设,扩大信用结果的使用范围,增加联合惩戒的维度。

(六)积极协调,形成信息共享、线索互转、证据互认、综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积极与教委等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加强对辖区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的摸排调查工作,发现涉嫌无证经营、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补课、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等不规范培训办学行为的,及时移转区教委处理。通过统一检查、统一处罚、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证据互换互认等机制,最大程度形成执法合力,最大程度压缩违法主体生存空间。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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