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对东城区古建筑保护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东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承载着首都“文化中心”的功能。东城区以平房区为主,是全市历史文化遗存和四合院最密集的地区,是老城历史文化的集大成者,区内有10.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争取处理好“首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区”的发展目标,是历史赋予的责任。
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石窟寺及石刻等分类。我区作为北京的老城区,人类活动历时悠久,再加上我区又是元、明、清三朝都城所在地及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政府驻地,发生过许多重要的历史事件,留下了许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因此,我区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建筑类(包括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的不可移动文物占有绝大部分比例,大约在94%左右。
文物类建筑与一般建筑相比,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在共同性方面,它们都承载着建筑的一般使用功能,如居住、生产生活等,因此它们都应符合一般的使用规范;在特殊性方面,由于文物类建筑在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上面较一般建筑更具代表性,有保护传承的需要,因此在使用和维护上面也有不同于一般建筑的特殊要求。也正因为文物类建筑这样的双重属性,带来了监管上的交叉。
为了避免多头管理的情况,我区的做法是在涉及文物建筑特殊属性的监管上(例如文物修缮工作、推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等)由文物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在涉及建筑共性的监管上(例如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人口疏解工作等)则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文物部门参与并提供建议。这样既可以避免同一项事务由几个不同部门在管理,又可以起到保护文物建筑的作用。
二、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已经得到明确,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由于历史原因,确实存在着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不明确、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区正在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确权调查工作。我区正在市文物局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对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的调查工作,为下一步明确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打好基础;
二是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腾退和修缮工作。针对一些居住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内,居住人口过密,年久失修的情况,我区结合全市人口疏解,正在与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协商推进不可移动文物的腾退工作。由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出面对居民住户进行腾退,我区相应对接一部分安置房源,这样既可以疏解一部分中心城区的人口,又有助于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收回自身对文物的使用权,同时也可以解决居住人员的居住环境。
三是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我区每年会定期召开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各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以该形式明确各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以增强各单位的文物安全意识。
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规范和标准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确实较西方起步晚,但随着近年来各方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在各个层面也形成了一些切实有效的规范标准。您在建议中所提的《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属于国家标准;除此之外,还有《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等行业标准;另外,在北京市层面,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操作规程》、《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文物建筑安全监测规范》等地方标准。
同时,针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我区编制了《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复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了历史街区保护复兴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以南锣鼓巷历史文化街区为试点,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推出了《南锣鼓巷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对南锣鼓巷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风貌、形制、高度、色彩等进行了规范,以有效保护南锣鼓巷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
东城区文化委员会作为东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留存历史遗迹,传承历史文脉。衷心感谢您对东城区文物保护事业的关心,在未来文物保护工作中,希望进一步得到您的关注与支持。
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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