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9-11 10:48    来源:东城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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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委将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在东城区卫生健康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诊所除外;2024年9月30日之后登记注册的除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除外);由北京市卫健委审批设立并移交到我区登记注册的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安排

(一)校验材料清单

1.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1份(网上填写并打印)。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2024年度业务总结(需包含2024年“接诉即办”工单数量和办理情况;需包含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5.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按照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排列顺序提交医、护、技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证明、放射人员工作证复印件等。

(二)网上提交材料时间

各机构登录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有关信息,并提交校验所需材料的电子版,等待“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通过。

医务室、卫生室、卫生站:   9月18日—9月27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0月8日—10月18日

综合类门诊部:   10月21日—10月25日

医院、保健院: 10月28日—11月1日

口腔类医院、门诊部:    11月4日—11月15日

医疗美容类门诊部:  11月18日—11月29日

(三)现场提交材料时间

各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后,于2024年9月18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在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三、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等。

(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校验结论

(一)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

(二)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委责令其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委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注意事项

(一)现场提交的纸质材料要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请按照各机构的诊疗科目排列填写相应的医务人员情况。

(三)请各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时,如实填写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确保数据准确、符合逻辑。

(四)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指定的时间登录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的电子版,逾期不提交的机构将纳入限期补办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在我委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做出决定期间,医疗机构的变更申请均暂不予受理。

(六)诊所类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备案。

医政医管科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010-64009639

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10-53103787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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