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

机构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区文化委员会、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区文化委员会、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统筹规划本区文化和文物事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管理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工作。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参与国家、北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五)组织实施本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推动本区旅游业发展,促进旅游业和其它产业的融合,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

(六)承担本区文物保护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负责本区文物普查、认定和文物征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

(七)负责区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等审批、核准。负责本系统所属文保单位文物建筑抢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协调推进“戏剧东城”建设相关工作。

(九)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承担本区文化市场、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饭店、文物、国有区级以下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本区文化和旅游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区旅游景区防汛工作,协调指导本区假日文化旅游工作。

(十一)按规定对本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协助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饭店以及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

(十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本区文化、文物和旅游监管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十四)指导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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