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北京康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林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8号楼-1-104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7日12时50分,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违反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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