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京凹凸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4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李龙
案 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018年8月13日13时0分,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违反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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