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7-07-25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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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体罚字[2017]01

被处罚单位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2号院8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景鹤

      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安全生产和培训制度。

201767155分,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东城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未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违反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17627日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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