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实施。
  (二)组织编制东城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三)负责本辖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承担落实本辖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并上报。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负责本辖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按权限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
  (十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为驻区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和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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