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全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该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的,要写明请求变更的具体内容。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涉及行政协议的申请,可以将行政复议请求表述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可以表述支持自己复议请求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还需要表述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途径。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人需要表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有何证据材料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和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被复议行政行为
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复印件,或证明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需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登记设立文件复印件。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提交证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材料。
同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授权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权限可以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代为举证;代为听取意见;代为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如代理人为公司员工,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任职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交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行政复议委托代理指派函原件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四)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行政复议委托代理指派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证明原件。
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其他组织共同推选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需提交其他成员共同出具的推选证明原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六、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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