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6〕173号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管理支队东单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X月XX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X月XX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知绿灯亮后不能在马路中间的人行道上骑车,第一次知道有该规定,希望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6年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骑自行车在XX街路口,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其当场查获。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流程、履行法定手续,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申请人2026年X月XX日XX时XX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项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0元罚款的处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字。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6年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骑共享单车在XX街路口,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其当场查获。被申请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
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时八十六条第五项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元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处罚决定书》上申请人签字、载明执勤交通警察姓名及警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齐全,且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并当场交付,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留存联上交留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民警执法工作记录;
3.当事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2026年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在XX街路口实施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违法行为视听资料;
4.被申请人提交的当事民警工作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具有职权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市公安局主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管理支队东单大队职权与县级相当,其具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程序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处理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违法行为时,执勤民警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申请人的身份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案中,根据当事民警提交的执法记录仪显示,2026年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在XX街路口人行横道上行驶,因存在实施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违法行为,当场被执勤民警拦截。因此,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处罚的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时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本次处罚的请求及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管理支队东单大队于2026年X月XX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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