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630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X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X月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X月X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唐山的,于2025年X月X日开车去北京办事,进京证已办理,之前开车没去过五环以内,对道路不熟悉误入了二环内,被交警拦下说不能往里进了,申请人属于初犯,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本次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5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XXXX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在XXX路口至XXXX街XX段,存在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指示标志行驶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民警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00元罚款的处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5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驾驶冀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XXX路口至XXXX街XX段,因存在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指示标志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对其进行查获,被申请人民警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
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处罚决定书》上申请人签字、交通警察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齐全,且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并当场交付,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留存联上交留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XXXXXXXXXXXXXXXX的《处罚决定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执法工作记录;
3.被申请人提交的2025年X月X日申请人驾驶冀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XXX路口至XXXX街XX段违反机动车驾驶规定的违法行为视听资料;
4.被申请人提交的民警工作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具有职权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市公安局主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职权与县级相当,其具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程序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X月X日,被申请人现场处理申请人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指示标志行驶的违法行为时,执法民警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且履行了告知程序,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采纳,《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场签字并交付,留存联于当日上交留存。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第四条规定:“外省、区、市机动车在京期间,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全天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建国门外大街、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段)。”
本案中,2025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驾驶冀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XXX路口至XXXX街XX段存在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指示标志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处罚的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于2025年X月X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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