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1635

日期:2025-11-06 14:1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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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63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杨XX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道路占道停车收费行为(下称停车收费行为),于202592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9月8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停车收费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乐林路周边小区居民,先前按照居民停车政策在路边停车,近日申请人更换AAH85XX号牌车辆在小区路侧停车后查询“北京停车服务”等APP未发现停车收费提醒,后突然收到停车收费300多元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行政部门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相关APP对申请人产生了误导,请求按照居民停车政策收费。

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申请人未参加,后通过电话方式发表意见,表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及证据,认可申请人苏AAH85XX号牌的机动车未完成其所居住小区的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认可申请人停车占用的路侧停车位周边设置有停车收费指示牌,但认为该指示牌所指向的停车区域不明确。

被申请人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1.申请人名下AAH85XX小轿车不享受2025年北京市居住停车价格,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路侧停车收费标准》以及东城区安乐林路南侧电子停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实际发生的停车费用318.5元。2.被申请人实施的停车管理行为符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停车缴费。3.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完成缴费通知及催缴义务,程序合法。4.东城区安乐林路南侧电子收费停车场的公示牌位置显著,且公示的收费标准符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路侧停车收费标准》。

经审理查明:

东城区安乐林路施划有路侧白实线停车位并设置电子收费停车场公示牌,公示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对象、范围位置、收费标准以及“北京交通”APP二维码等信息,其中公示收费单位为被申请人,收费对象为停车人,对于小型车的停车收费标准为白天(7:00-19:00首小时内2.5元/15分钟,首小时后3.75元/15分钟,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1元/2小时,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

北京市道路停车动态监测和电子收费管理系统(北京交通”APP后台,下称停车收费管理系统)页面“订单信息”截屏显示,AAH85XX号牌的小型汽车于2025年8月18日8时24分9秒至8月19日18时3分45秒期间停放于东城区安乐林路的路侧停车位,停车时长2019分钟,停车费订单金额318.5元。

202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发布《东城区2025年8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下半月)》及附件文档,通知相关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道路停车位后三十日内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纳道路停车费,附件“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中显示有车牌号AAH85XX

2025年8月29日14时24分8秒,被申请人通过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发送缴费通知短信,内容为:“[东城区城管委]缴费通知:您的车辆AAH85XX2025年8月19日在安乐林路停放未缴费,请您尽快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因前述车辆在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中未绑定相关账号及手机号,该通知短信实际未发送至停车人。同日15时54分3秒,前述AAH85XX号牌小型汽车被绑定至申请人在停车收费管理系统注册的个人账号下。

停车收费管理系统页面“订单信息”截屏显示,2025年9月2日,申请人该笔路侧停车费订单完成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东城区安乐林路路侧电子收费停车场公示牌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停车收费管理系统截屏打印件;

3.被申请人2025年8月28日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发布的《东城区2025年8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下半月)》及附件文档内容(部分)截屏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停车收费行为是否具有职权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第五条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停车管理部门,负有对本区内道路机动车停车占道费用执收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停车收费行为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划分为3类区域,其中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属于一类地区,该地区小型车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为白天(7:00-19:00)首小时内2.5元/15分钟,首小时后3.75元/15分钟,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1元/2小时,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规定:“……二、道路停车位管理 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通过道路居住停车认证的车辆,在白实线、白虚线停车位停放时,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计时收费或趸交收费均可……三、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在道路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停放并享受居住停车价格的,均须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依照上述规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的基本要求,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停车人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后的车辆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的,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本区安乐林路施划有路侧停车位并设置了电子收费停车场公示牌,公示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以及“北京交通”APP二维码等信息,申请人2025年8月18日8时24分9秒至8月19日18时3分45秒期间将未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机动车停放于该路段路侧电子停车位之内,停车时长2019分钟,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该次停车行为产生占道停车费318.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更换车辆在小区路侧停车后查询“北京停车服务”等APP未发现停车收费提醒,认为行政部门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请求按照居民停车政策收费等主张。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停车路段施划路侧停车位并设置明显的电子收费停车场公示牌,公示了收费标准及“北京交通”APP二维码等相关信息,申请人作为本区居民和机动车驾驶人,对其车辆是否取得所居住小区周边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理应知晓,对其住所周边停车路段特别是申请人本次停车占用的路侧停车位的性质、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停车费查询及缴费方式等亦应予以特别关注;现行法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停车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占道停车产生费用的过程中负有提醒义务,且客观上申请人在该次停车期间亦未将案涉车辆信息与其在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个人账号进行绑定。申请人有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停车收费行为是否程序合法问题

依照前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驶入路侧电子停车位,8月19日驶离,被申请人其后确认申请人产生金额为318.5元的占道停车费订单,申请人于9月2日缴纳前述停车费,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停车收费行为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的停车收费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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