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24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编号为11010120241014577048XX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东城区)》(下称《核算表》),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表》,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24年3月13日向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时起多次向办事窗口和养老保险科咨询法定退休年龄,得到的答复均是申请人符合法定退休年龄50岁的规定。2024年6月4日申请人按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了“明确未及时申报退休原因”的证明文件,即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在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发现《核算表》中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按55岁退休核算的。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重新审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保障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2.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表》,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补发因错误核算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即按50岁退休核发退休金,并补发50岁至今的养老金,不符合政策规定;3.被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准确无误,符合政策规定;4.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核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当面听取双方意见。申请人表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和证据等无变化,对《核算表》中个人身份为“自由职业者”不认可,申请人认为其退休时间应为2019年9月,相应待遇起始支付时间和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也应相应更改。被申请人表示坚持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并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提交暂不办理退休的申请,并在相关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退休金支付时间以养老行政部门审批结果为准,申请人于2024年6月再次提交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审批结束。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下称“东城公服中心”)收到申请人“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申请。
4月30日,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东城人社局”)提交《关于申请55岁退休的说明》,申请于55岁(即2024年9月)退休。
6月4日,申请人领取编号为DCQ2024052901020XX、核准时间为20240529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告知单(东城区)》,该告知单备注信息为“1992.12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临时工;1993.04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3.09缴费;提供:1、1993.09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因;2、明确未及时申报退休原因”。当日申请人持东城公服中心开具的《介绍信》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同日,申请人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自1992年12月至1993年8月间就职于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当时公司未缴纳社保,现该公司早已停止营业,申请人放弃补缴,并知晓该段时间无工龄。
6月21日,东城人社局作出编号为DCQ2024062102014XX、核准时间为20240621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告知单(东城区)》(下称“6月21日告知单”),认定申请人个人身份为“自由职业者”、退休时间为“2024-09”、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为“2024-10”、备注信息为“1992.12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临时工;1993.04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3.09缴费;提供:1、1993.09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因;2、明确未及时申报退休原因;二次,1.不再补缴。2.申请按55岁退休。”
10月12日,东城公服中心向被申请人提出核算退休待遇人员名单,申请为申请人核算退休待遇。
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核算表》,核准申请人待遇起始支付时间为2024年10月,统筹支付金额为6974.89元。
另查,2019年9月4日,申请人自愿将人事档案转入东城公服中心,并委托其保存。该中心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4日”的《接收档案缺少材料告知书》《接收档案缺少材料告知承诺书》显示申请人的档案缺少下列材料:“1.档案中无北京XX食品有限公司的原始转出手续;2.档案中无北京市XX服务中心的原始接收手续;3.档案中显示2000年8月16日由北京市XX服务中心转往中国国际XX合作公司,档案中无中国国际XX合作公司的原始转出手续;4.档案中无中国国际人才XX中心原始接收手续”,且申请人签字确认“已知晓缺少上述材料将影响人事档案的接收转递、社保及相关待遇等相关事项办理”。同日,申请人签字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关于存档个人申请暂不办理退休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原因是“对工人身份存疑,诉讼进行中,待诉讼结束,法院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该告知书显示告知如下事项:“1.经查询系统,您于1993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截止2019年9月,您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23年8个月……2.您要求先按照《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文件,在我中心社会保险服务科提出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申请,须自行查询补缴扣费情况,请务必于银行扣款成功当月自行到我中心退休代办科提出退休申请,否则视为不办理退休。3.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后,您的退休金支付时间以养老行政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综窗)》、编号为DCQ2024052901020XX《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告知单(东城区)》《介绍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关于申请55岁退休的说明》;
3.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DCQ2024062102014XX《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告知单(东城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杨某某)》“历史流程”页面截图;
4.被申请人提交的《公服中心退休核算人员名单》;
5.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内《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复印件、《接收档案缺少材料告知书》复印件、《接收档案缺少材料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关于存档个人申请暂不办理退休的告知书》复印件及申请人2024年6月4日《说明》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1.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核算表》是否具有职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准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
2.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核算表》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十二条规定:“183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第十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中规定:“二、办理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三、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2、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依照上述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被保险人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亦由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女工人、女非管理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申请退休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的档案材料中未见其为管理岗位的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并无不当。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即年满50周岁时提交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申请人也明知其在提出退休申请后,申请人的退休金支付时间以养老行政部门审批结果为准,后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申请于55岁即2024年9月退休的申请,东城人社局于2024年6月完成档案审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表》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养老行政部门审批的2024年9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东城人社局审查申请人档案材料出具的6月21日告知单及依系统生成的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数据信息,确认申请人相关数据,并将数据套入规定公式计算得出申请人统筹支付金额为6974.89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3.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核算表》是否程序合法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8号)中规定,参保人距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登陆“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提交联办申请,档案审核完毕后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无需再次申请待遇核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当月缴费到位后,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为其核算待遇。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东城公服中心申请办理退休,东城公服中心于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核算退休待遇申请,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作出《核算表》,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表》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0120241014577048XX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东城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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