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280号
申请人:靳某
代理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靳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京公东行罚决字[2022]52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或撤销《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以及受疫情管控影响2022年11月25日中止审理恢复后,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本机关认为刘某某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刘春芝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查: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案称“在东城区XXX东区X号楼X单元门前垃圾桶旁一女子遛狗未拴狗链,该犬将申请人咬伤”,被申请人崇文门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违法遛犬或携犬外出案”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第三人未办理登记、年检饲养该犬只,立案受理为“第三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案”。同日,被申请人崇文门派出所将该犬只送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进行留检。经过调查询问、事先告知程序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就“第三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案”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第三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经审批同意,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违法遛犬或携犬外出案”延长办案时限三十日。经调查询问等取证工作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三人作出京公东行罚决字[2022]52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第三人并没收咬人犬只,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处罚决定》系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处罚决定》适格的复议申请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违法遛犬或携犬外出案”,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京公东行罚决字[2022]52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犬只予以没收。
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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