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2-409

日期:2023-03-04 16:00    来源:

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东政复字[2022]409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芦草园1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办事处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行政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受新冠疫情影响,2022年11月25日,本机关根据《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告》,依法中止审理。2023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恢复审理,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拆除位于申请人居住的XXXX号院X号房屋X侧和X侧的两处违法建设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要求查处的两处房屋,2022年7月25日已得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规自分局)《答复意见书》(规自东[2022]097号)回复,确认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就收到了涉案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函。被申请人明知上述事实,仅通过向周边居民、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解,认定涉案建筑物未增高与扩建,且默认其建于1984年2月之前,从而将其归为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处理,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答复意见书》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按信访事项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情形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建设事项,并不属于信访事项。但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文号却为“京前行政信答”将申请人列为信访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建筑物在使用人1999年搬入XXX条X号院之前已经存在。被申请人通过向社区居委会了解及与周边居民走访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建筑物在现有使用人搬入之前已经存在,且涉案建筑物并未出现增高增大的情况。二、《答复意见书》文号仅是被申请人为了区分一般行政事项和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行政事项而作出的统一安排。因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到北京市信访办进行上访,同日该信访案件通过北京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由东城区信访办转送至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按照日常工作要求将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行政事项统一编写为“京前行政信答”。此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已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行政事项而非信访案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东城区XXXX号院X号公房的承租人,于1996年入住该院。涉案建筑物使用人自1999年左右搬入该院。涉案建筑物为两间,一间位于西北角,一间位于西南角。西北角房屋位于申请人房屋西侧,西南角房屋位于申请人房屋南侧,两间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彩钢房顶。2021年7月,涉案建筑物使用人自述掀掉了位于申请人房屋西侧建筑物的房顶,并对上述两处建筑物进行修缮。申请人认为涉案的西北角建筑物,即其房屋西侧建筑物属于翻建,并使其相邻房屋承重墙墙体受到损害,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曾对涉案两间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东城区规自分局发出《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京东前门街道协字[2021]110005号)。同日,东城区规自分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前门街道XXX条X号院两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自(东)审批函[2021]371号)。

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到北京市信访办反映情况。同日,该信访案件通过北京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由东城区信访办转送至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东城区规自分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规自东[2022]097号),认定涉案两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证实东城区规自分局在2021年8月已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涉案两处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函。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京前行政受告[2022]001号),认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事项,将按行政事项进行处理。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行政答复意见书》(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认定涉案两处建筑物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是根据《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市房登记办发(1998)第6号、(1998)城规发字第115号1988年6月8日)》中第一条第三项,考虑此两处建筑物并非新生违法建设,属历史遗留问题,用途均为厨房,只是进行了修缮,并未增高与扩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996)》、《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20)》;涉案建筑物照片、申请人房屋受潮照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东城分局《答复意见书》(规自东[2022]097号);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京前受告[2022]001号);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行政答复意见书》(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登记表》《谈话通知书》《送达回证》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关于涉案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自(东)审批函[2021]371号)《对涉案建筑物使用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建筑物使用人正式房屋产权证明》;《对涉案建筑物邻居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5日已经对涉案两处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履行了现场调查、现场勘验等程序。但是,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案件后,并未在《行政答复意见书》(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中如实反映其依法履职过程及结果。此外,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两处建筑物并非新生违法建设,属历史遗留问题”与被申请人立案调查事实不符。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京前行政信答[2022]001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