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3-115

日期:2023-06-14 15:1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3115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违法,2023222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及未依法办理投诉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通过北京12345热线反映在东花市街道X号院底商XXXX超市购买到香油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期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进行投诉调解。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及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时,距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向12345平台反馈不予立案结果,已超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职责3.申请人所谓投诉实为举报,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3日接到12345派单,申请人反映在东花市街道X号院底商XXXX超市购买的香油为三无产品。10月2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所售香油不属于三无产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接到申请人电话,内容为反映当日在东花市街道X号院底商XXXX超市购买的香油没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营养成分表是三无产品。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反映的香油不是三无产品销售没有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收到的《便民事项问题信息表》

2.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电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除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之外,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8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据此,举报是指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投诉则是指请求解决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并应当提供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以及具体的解决争议请求。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的《便民事项问题信息表》显示,仅涉及反映涉嫌违法线索,并未涉及权益争议事实及相应解决请求,应当仅认定为举报而未同时包含投诉内容。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实曾经同时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同时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412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