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3-33

日期:2023-06-14 14: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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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333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9号。         

申请人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2年126日作出的《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行访2022年2号,下称《答复书》),于20231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答复书》,与申请人诉求完全不同,提的1、2、3、4、5项诉求只是信访中与接待人员的谈话。申请人的诉求是2010年10月给申请人的本市朝阳区XX家园X号楼X室房屋(下称“XX家园住房”)有130余条裂缝,是别人住过的房子当新房给申请人,早在2021年11月1日提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法定职权。2.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诉求,12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程序合法。3.《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要求开发单位北京正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阳恒瑞公司”)委托进行了两次检测,结论为符合规定。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并咨询换房,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检测情况及已经要求开发单位修复,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经查明:

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访信息,内容为提出2010年解危排险被安置到XX家园住房,2015年发现承重墙有裂缝,2022年11月找过被申请人,之后正阳恒瑞公司到申请人家发现是承重墙裂开,反映诉求包括:1.2022年8月11日开展了第二次鉴定,未出具鉴定报告,要求督促鉴定机构出具XX家园住房鉴定报告;2.XX家园住房存在洗手间外墙不够厚、外墙开裂、未按图纸施工、楼顶多处裂缝等质量安全问题。3.正阳恒瑞公司张贴办理产权回购,咨询若购买,如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换房,全部产权是否会对换房产生影响。

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后于12月9日邮寄送达,主要内容为就申请人第1项诉求告知检测机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XX家园X号楼X室墙体、顶板检测报告》,就申请人第2项诉求告知2009年质量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就申请人第3项诉求告知建议向正阳恒瑞公司咨询。

另查,2010年10月12日,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称“原崇文房屋经营中心”)和申请人订立《XXX里X区解危排险项目搬迁居民异地安置协议书》,载明申请人此前在本市XXX里X楼X单元X号住房为公房,由原崇文房屋经营中心实施解危排险,并提供由正阳恒瑞公司建设的XX家园作为异地安置房,约定申请人选择异地安置到XX家园小区。当日,正阳恒瑞公司、申请人和原崇文房屋经营中心订立《XXX里X区解危排险工程搬迁居民异地安置XX家园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约定申请人自愿选择与原崇文房屋经营中心共同购买正阳恒瑞公司建设的XX家园X区X号楼X号房屋,其中第四条约定正阳恒瑞公司“负责按房屋建设标准进行XX家园安置房屋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查,2010年11月5日,正阳恒瑞公司、申请人和原崇文房屋经营中心订立《居民异地安置到XX家园购房补充合同(按份共有产权)》,约定施工号XX家园X区X号楼X号房屋现楼号为XX家园小区X号楼X号即申请人XX家园住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收到的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来访信息网页打印件

2.被申请人2022年12月9日送达《答复书》的邮单及邮寄详情记录打印件;

3.本机关调取的申请人《XXX里X区解危排险项目搬迁居民异地安置协议书》《XXX里X区解危排险工程搬迁居民异地安置XX家园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和《居民异地安置到XX家园购房补充合同(按份共有产权)》。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等受理条件。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4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2010年6月2日至2017年3月19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本市朝阳区的XX家园住房进行督促出具鉴定报告、查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等职责。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请求事项作出的《答复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错误,本机关予以纠正。

此外,申请人购房合同前引条款约定了相关责任方和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人也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另行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被申请人《答复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宋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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