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3-10

日期:2023-06-14 14:33    来源:东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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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310

 

申请人:辛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申请人辛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违法,202312邮寄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1月9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以及未办理投诉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通过北京12345热线反映在XX超市购买的益达牌口香糖超过保质期,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调解,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和投诉处理结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等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等受理条件。投诉人就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的法定期限于2022年8月15日届满。申请人迟至202312日申请行政复议,且并未提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已远超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辛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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