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106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将赵某某及其女儿童某某户籍迁出的职责,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该职责系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为前提。行政法上的“法定职责”,系指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责,即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的职责。申请人请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上级机关履行该职责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而仍通过下级机关行为对外直接产生影响,故上级机关处理履行该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请求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述称赵某某及其女儿童某某户籍系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于2002年4月23日迁入,后要求被申请人纠正前述迁入行为,进而就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纠正申请行政复议,实质系通过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下级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故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