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67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经向申请人电话调查,申请人陈述称2022年5月13日同时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件查询结果显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签收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10时46分,本机关签收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11时09分。据此,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本机关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应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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