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81

日期:2022-06-28 14: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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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东政复字[2020]281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

申请人程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第048号-答《东城区房地一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2020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其是美术馆后街25号院南***号房的拆迁户,被申请人应记载有其安置房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公布其安置房的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称:20201010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出具《登记回执》交给申请人。其组织工作人员对现有的公房管理档案进行检索查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此政府信息不存在。其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告知书》,并于11月3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维持《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原美术馆后街25号院(旧门牌13号)原承租人程某承租的南房***号房,于1986年8月拆迁,现该房被拆迁后的安置房位置?面积?。同日被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交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其现有的公房管理档案进行检索查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没有其所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将《告知书》以国内挂号信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回执》、《告知书》、身份证、《证明》等。

2、被申请人提交2020)第048号-回《登记回执》、《北京市东城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查阅档案照片、告知书》及挂号信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东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门,具有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检索后发现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告知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经审查,本机关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第048号-答《东城区房地一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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