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77

日期:2022-06-28 14: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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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东政复字〔2020〕277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股份公司”)

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准予《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延期行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予受理。因国瑞股份公司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准予《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延期至2021年3月11日的行为(以下简称“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东城区奋章胡同59号。被申请人曾于2007年9月12日向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下称“涉案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07年9月12日至2008年3月11日,申请人房屋位于其载明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多次延期,2020年8月28日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将拆迁期限延期至2021年3月1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是1.被申请人为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的期限严重超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北京拆迁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6个月的最长期限,依法应予撤销;2.被申请人对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未听取申请人意见、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权利,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合法,恳请维持,主要理由是1.被申请人具有准予拆迁许可延期的法定职权。涉案拆迁许可证核发于2007年9月10日,根据当时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北京拆迁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准予拆迁许可延期的法定职权。2.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北京拆迁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瑞有限公司取得涉案拆迁许可证后,经多次延期,因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仍未能完成拆迁工作,国瑞股份公司2020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了要求延期的原因,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准予延期至2021年3月11日的决定。该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核准延期期限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国瑞股份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意见,视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东城区奋章胡同59号承租居住,并订立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7年9月10日,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崇文房管局”)向国瑞有限公司颁发涉案拆迁许可证,批准国瑞有限公司因祈年大街路西危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12日至2008年3月11日。此后,该拆迁许可证多次延期。期间,原崇文房管局将前述拆迁许可证件换发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以下统称“涉案拆迁许可证”),原崇文房管局更名为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东城房管局”),后原东城房管局职能划入被申请人国瑞有限公司更名为国瑞股份公司。

2020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拆迁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同意延期至2020年9月11日。2020年8月21日,国瑞股份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祈年大街路西危改土地一级开发拆迁许可证延期的申请》,提出因拆迁期限将至、尚有220户居民及4家企业未搬迁,申请就前述拆迁许可延期。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拆迁许可证上加盖公章,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同意延期至2021年3月1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2000年7月13日订立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崇房前字第1-0319号)

    2.原崇文房管局2007年9月10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

3.原崇文房管局2010年5月25日换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

4.原东城房管局2011年3月10日换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

5.第三人国瑞股份公司2020年8月21日出具的《关于祈年大街路西危改土地一级开发拆迁许可证延期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

1.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是否具有职权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拆迁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本案中,国瑞有限公司于2007年取得涉案拆迁许可证,其延续应当沿用当时施行的拆迁条例、北京拆迁办法等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作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的职责。

2.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北京拆迁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延期次数作出规定。

本案中,国瑞股份公司经批准取得了涉案拆迁许可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2020年9月11日前未完成拆迁,于2020年8月21日提出拆迁延期申请并说明了理由,申请人对该未完成拆迁的事实亦不持异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准予涉案拆迁许可延期至2021年3月11日,该准予延长的期限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延期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3.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准予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是否程序合法问题。

依照前引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北京拆迁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案拆迁许可有效期于2020年9月11日届满,被申请人收到国瑞股份公司2020年8月21日拆迁延期申请后,8月28日决定准予拆迁许可延期,并在涉案拆迁许可证上加盖公章,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准予拆迁延期应告知听证权利并听取其意见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依照前引法律依据规定的内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延期申请,系围绕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是否未完成拆迁、是否需要延长拆迁期限进行,并不涉及申请人所述重大利益关系等事项。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准予《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延期行为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准予《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延期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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