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0]26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答复意见书》[编号:(东城)2020-116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意见书》并要求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得知违法行为后,2个月期间对于违法单位没有进行任何的处置行为,没有书面限期整改单。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单位进行执法,开据限期整改单,恢复原规划用途。
被申请人称: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区信访办转申请人提交的《东城区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开设酒店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于1998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物业管理楼;2011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为办公。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查看,约谈了物业管理公司。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6月18日向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商情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经营场所房屋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的一致性加强监管的函》(京规自东[2020]35号),商请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严格按照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用途核发营业执照,并结合年检等手段加强监管。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1、经现场查看,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目前用作酒店经营使用,涉嫌改变使用用途,目前被申请人已依法调查处理并约谈物业管理公司。下一步将在调查结果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予以进一步查处。2、经现场核实,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作酒店使用已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已致函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商请其严格按照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用途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监管。关于撤销此类许可文件的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请向作出决定及执行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申请人与本案答复内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区信访办转申请人提交的《东城区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开设酒店举报投诉》。其反映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规划用途变更为酒店住宿,请政府相关部门撤销其错误许可文件,并责令违法建设者限其整改,恢复原有规划用途(办公)。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依法受理。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到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现场进行查看,约谈了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商情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经营场所房屋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的一致性加强监管的函》(京规自东[2020]35号),商请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严格按照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用途核发营业执照,并结合年检等手段加强监管。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1、经查阅相关审批档案、不动产登记信息、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于1998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物业管理楼;2011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为办公。经现场查看,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目前作酒店经营使用,涉嫌改变使用用途,目前我分局已依法调查处理并约谈物业管理公司。下一步我分局将在调查结果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予以进一步查处。2、经现场核实,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作酒店使用已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分局已致函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商请其严格按照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用途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监管。关于撤销此类许可文件的诉求不属于本分局职责,请向作出决定及执行部门反映相关问题。”2020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来访(信)事项承办单》《批办单》;
2、《告知书》;
3、《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4、《关于商情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经营场所房屋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的一致性加强监管的函》(京规自东[2020]35号);
5、《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的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被申请人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东城区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开设酒店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撤销错误许可非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将已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对富莱茵花园小区18号楼严格按照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用途核发营业执照,并结合年检等手段加强监管等履责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答复意见书》[编号:(东城)2020-11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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