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22-10

日期:2022-06-16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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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10号

申请人:北京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85号。

申请人北京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口头停业通知违法,于2022年1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口头停业通知,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申请人停业。四楼公寓停业面积约X平米,一楼公寓部分停业X平米,停业时间是2021年12月24日。一楼、二楼、三楼的XX酒店停业面积X平方米,配套锅炉房面积X平米,合计面积X平米,停业时间是2022年1月1日。经济损失数额:公寓按公寓合计面积X平米,实际租金计算每平米每天X元计算,从2021年12月24日起申请至2022年1月31日共38天计算,赔偿金额X元(延后时间另计算)。XX酒店按X平米面积实际租金计算:每平米每天X元计算申请至2022年1月31日赔偿金额为X元(延后时间另计算);按营业收入损失,则每平米每天四元计算,申请至2022年1月31日赔偿金额为X元(延后时间另计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口头停业通知并非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定前提条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事实依据,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口头告知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排查及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应职责。被申请人的口头告知行为与申请人所谓的营业损失之间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在进行口头告知行为时不负有考量和保护申请人经营是否存在损失的义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会因被申请人的口头告知行为而受到侵害。被申请人的口头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不产生实际性影响,没有妨害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第X层存在违建,楼体靠X侧无护栏,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停止经营第X层的违建房屋。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申请人停止全部楼层的经营活动。

经查:

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12月31日录音视听资料显示,一方问“门锁上,不让人上来了,不是叫停业吗?”,另一方答“对”。

另,被申请人称,曾于2021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申请人停止经营第X层的违建房屋,未曾通知停止全部楼层经营活动。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系指针对一个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提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请求。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针对一个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并提交证实被复议行为存在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视听资料,以及被申请人陈述情况,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具体、明确作出了设定停业义务的决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该申请不具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一并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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