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22-6

日期:2022-06-16 09:33    来源:

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6号

申请人:北京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85号。

申请人北京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下称“《告知书》”),于2022年1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东城区琉璃井路X号X楼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贴出《告知书》,该《告知书》没有区分说明违建房的面积,没有区分哪些是违建房,没有提供哪些是不合规、合法应拆除的自建房,没有提供“建委”确认违建房的文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实际上系被申请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予以制止的告知、劝诫行为,其中并不包含对违法建设的面积、位置等作出具体认定的内容,不具有明确的可执行内容,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

经查:

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在东城区琉璃井路X号X楼张贴《告知书》,内容为“居民朋友,您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请您在2022年1月6日前将自家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此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参照《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48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未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具体事项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书》既未具体载明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也未具体载明所针对的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等,不具有明确的可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仅系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予以制止的告知、劝诫行为,对申请人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