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1号
申请人:焦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甲19号。
申请人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咨询事项告知书》(规自东(2021)41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1月6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经查: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临时简易的有效期,这个期限是多长?落私私房政策的时候蓝图没有这个房子,90年析产以后蓝图就有个这个临时简易的房子,后办理的产权证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件批办单》。
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规定自1988年起房屋登记发证部门可确认“违章房屋”“临建房屋”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后根据政策调整,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临时建筑不再予以登记发放产权证书。关于“临时简易的有效期,这个期限是多长”的问题,被申请人未核发东四十一条54号临时简易用房的规划许可,建议由街道进一步核实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被复议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从而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等受理条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书》系对申请人咨询事项的解答,并无增加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告知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焦恩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咨询事项告知书》(规自东[2021]416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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