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0]241号
申请人:苑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东登(2020)第001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告知书》,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8月由于崇雍大街门面改造,从设计图纸处得知我的房屋产权性质是住宅,我即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在它的房屋产权登记书中确实登记为住宅。可发我的房产所有权证上并没有住宅二字。事实是我的房屋从开始至现在一直在做商用,为什么被申请人登记为住宅。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档案,申请人于1990年6月29日因落实私房政策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档案中《房屋产权登记书》中记载的“使用情况”一栏为住宅,《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的房屋用途亦记载为住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更正登记的材料不能证明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71号1、2、3、4幢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更正登记,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决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并当场出具《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东四区人民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产权登记书》、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更正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登记档案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的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但相关法律主体责任。被申请人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经及其他必要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更正登记的材料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不符合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东登(2020)第00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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