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2-25

日期:2022-05-10 0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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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225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东公信息公开字[2021]第45号-答复告)(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5年8月20日,XX驻京办使用“假公章”出具诬陷材料使申请人蒙冤入狱获刑六个月。2016年2月3日公安部作出公复决字[2016]5号《决定书》,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2021年9月30日15时许申请人又去该局传达室索要处理结果,他们却叫来东交民巷派出所的警察,以解决问题为由把申请人拉到该所,收缴了身份证后派保安看住不准离开,并通知XX驻京办领人。驻京办工作人员在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出具的一张交接手续(表格)上签字后,领取被扣押的身份证交还给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强行带走。2021年10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描述为:因为北京市公安局拒不履行公安部[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载义务。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又一次专程前去强烈要求其履职,却被东交民巷派出所扣以“上访”、并强行交给XX驻京办工作人员。现申请获取“由XX驻京办工作人员签字、由该所出具的交接手续(一张表格)”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掩盖真相, 请求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公安局转交的申请人信件。申请人要求获取“交接手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由XX驻京办工作人员签字、由该所出具的交接手续(一张表格)的政府信息”。我局于当日出具《登记回执》寄送给申请人。2021年11月18日我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经查询,我局未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退回北京市公安局,邮件被退回。2022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机要转来的申请人退信。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来我局接收了《告知书》。我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因为北京市公安局拒不履行公安部[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载义务。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又一次专程前去强烈要求其履职,却被东交民巷派出所扣以“上访”、并强行交给XX驻京办工作人员。现申请获取“由XX驻京办工作人员签字、由该所出具的交接手续(一张表格)”的政府信息。11月10日,被申请人将《登记回执》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本机关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驻京办工作人员签字、由东交民巷派出所出具的交接手续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当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申请人将该邮件退回北京公安局。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当面领取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凭证;

2.《登记回执》及邮政凭证;

3.《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及邮政凭证;

4.《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及邮政凭证;

5.申请人《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及档案资料制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东公信息公开字[2021]第45号-答复告)。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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