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1〕158号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申请人姜某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履行立案侦查职责,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履行该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从而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系公安部门同时作为刑事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系针对被申请人履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职责的行为,不符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定受理条件。申请人可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立案侦查职责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本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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