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1〕117号
申请人:丹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16号。
申请人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建国门街道办事处2021年6月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东建国门街道强拆字[2021]010001号,下称《强制拆除决定》),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就证实与被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等事项进行补正,6月2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7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据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被复议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即与其有利害关系等法定受理条件,并就此提供证明材料。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中,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决定》载明的当事人为“北京市东城区某某胡同37号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申请人仅系北京市东城区某某胡同37号实际管理人叶某某所委托的,与原所有人办理移交过户更名手续的代理人,申请人自身并不属于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与该房屋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决定》并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与被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决定书》(京东建国门街道强拆字[2021]010001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本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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