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1-35

日期:2021-04-15 1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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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135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草园胡同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2017年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021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法定受理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自述2017年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当日其即已知晓该行为,而迟至当前申请行政复议,已远超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所述不认为是在执法、不知道今后不允许再盖等等,属于个人自我主观认识原因,并非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2017年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本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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