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1〕35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草园胡同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于2021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法定受理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自述2017年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当日其即已知晓该行为,而迟至当前申请行政复议,已远超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所述不认为是在执法、不知道今后不允许再盖等等,属于个人自我主观认识原因,并非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本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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