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6(驳回)

日期:2021-03-23 10: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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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0〕266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

申请人成某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履行报案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成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逼逐级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但从未违法。2019年9月,申请人在宾馆被大连人员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天9月6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当时给申请人做了笔录也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时至今日未予结案。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通过EMS要求尽快结案,也不予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19年9月6日11时许,申请人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以下简称“大连中山公安分局”)民警的陪同下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2019年9月4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宏昌盛达宾馆附近,被强行拉上一辆大连市牌照的警车,限制人身自由五个小时,后交给原籍街道办事处和大连中山公安分局民警。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后查明2019年9月4日在宏昌盛达宾馆附近,大连中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后对其进行劝返工作,被申请人当场告知其报案事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没有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报案称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经查为原籍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劝返行为,故实质系要求对原籍公安部门行为予以调查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责,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申请人如认为原籍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劝返时存在侵权行为,应以相应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无论以被申请人未处理其2019年9月6日报案事项为由,还是以被申请人未答复其2020年7月13日邮寄信件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均超过法定期限。

审理查明

2019年9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反映2019年9月4日在东城区宏昌盛达宾馆门前,被大连中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受案回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接待申请人报案制作的《询问笔录》;

2.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询问陪同申请人报案的大连中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大连中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

3.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的《受案回执》;

4.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录像视频、现场执法录像制作观看说明。

本机关认为:

1.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申请人2019年9月6日报案,迟至当前就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报案处理的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且未举证证实具有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事由,远超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

     2.关于申请人报案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本案中,申请人就被大连中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带走向被申请人报案,实质系要求查处大连中山公安分局职务行为,并非治安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权限范围。申请人可另行以大连中山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向当地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不履行职责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本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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