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0]1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复议请求不明确等问题,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补正了复议请求,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给予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原有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侯庄12号的房屋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其原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房。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实施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将申请人的该处房屋列为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一直未与其进行协商,更未达成补偿协议。涉案房屋不知被何单位拆除,给其一家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11月13日其就上述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了《答复》,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属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综合整治项目,不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其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缺乏依据,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明显错误,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对违法征收进行核实处理的权力。其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申请人一家“位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永外侯庄12号(单位自管房屋)房屋被违法拆除进行查处”,其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答复,并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其收到申请人《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后,进行了走访,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负责侯庄12号望坛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全顺宏达拆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问询中说明,拆除房屋有确定的流程,有了交房条还要有被征收人现场指认才会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拆除,望坛征收部门未参与申请人房屋的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侯庄12号,但其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有效证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望坛征收补偿安置的范围,《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作出《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称其于2018年10月28日发现涉案房屋不知被何单位拆除,遂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申请人一家位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案房屋被违法征收、违法拆除进行查处。
被申情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派出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了走访。被申请人调取了侯庄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该处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又调取了该单位提供的永外侯庄12号院自管公房承租人清单,清单中没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负责侯庄12号望坛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全顺宏达拆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询,负责人陈述:永外侯庄12号房屋拆除工作属该公司的拆除作业范围,公司进行房屋拆除有确定的流程,都是被征收居民签订协议后有个交房条才对房屋进行拆除,在房屋拆除前是通过拆房条加上被征收人现场指认来确定拆除的房屋及关联未登记房屋的。
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合法有效证明,故涉案房屋不属于补偿安置范围,不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范围。经查,望坛项目征收部门未参与涉案房屋的拆除。另查明,申请人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属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望坛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范围,申请人可向属地街道申请相关补助或安置。《答复》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海峰。
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2018年9月《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尾阶段地上物现状调查册》中记载申请人使用永外侯庄12号的平房一间,预估建筑面积14平米。申请人还提供了住址为侯庄12号的户口本、自来水缴费单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尾阶段地上物现状调查册》、北京市建筑木材总厂的证明、北京市建筑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户口本、卫生、自来水缴费通知单、用电登记表等。
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走访现场的照片、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全顺宏达拆除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承租人名单、《答复》、邮寄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规在接到申请人对涉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征收、违法拆除的举报,有进行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房屋被违法征收、违法拆除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负责侯庄12号望坛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拆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问询房屋拆除的流程,证实并未拆除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被申请人还调取了侯庄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永外侯庄12号院自管公房承租人清单,清单中没有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房屋不属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内,涉案房屋应属于属地街道开展的“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虽提供了2018年9月《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尾阶段地上物现状调查册》及户口本、水费缴费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房屋为申请人居住使用,未能证明涉案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在申请人未提供涉案房屋为其合法所有的证据,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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