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0〕29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东公信息公开字(2019)第4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44号《告知书》)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4号《告知书》并责令其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等,于2020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20年2月5日收到44号《告知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其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给其本人的单号为XA36934163411的44号《告知书》的邮政挂号信封上的交邮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到达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44号《告知书》邮政挂号信封上的单号XA36934163411查询“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邮件交邮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1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机关确认其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44号《告知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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