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19-227

日期:2020-08-11 14: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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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227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第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申请人赵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9129日作出的东建拆裁字(2019)第23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决书》)不服,于201912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拆迁裁决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复议过程中本机关认为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与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不服《拆迁裁决书》,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12受理,因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本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产生影响,本机关认为有必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0212日起中止行政复议。后因第三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64日以(2020)京0101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第三人撤回起诉。本机关于202069日恢复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拆迁裁决书》,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申请人称:其有一处自建房未按照正式房屋进行赔偿,该自建房是家族院落空地盖的房子,家族院落土地永久使用权归属本人,应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核发本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具有作出《拆迁裁决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拆迁裁决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住建房[2003] 252)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在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送达并组织双方谈话,并于法定期限内做出涉案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四、涉案拆迁裁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自建房补偿的条件,申请人在拆迁地址有正式住房,其不符合自建房补偿的条件,裁决自建房不予补偿符合规定。综上,《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其依法取得京建崇拆许字[20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此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地区进行宝华里危改项目的拆迁工作,申请人在宝华头条28号承租直管公房1间,属于本次危改项目的拆迁范围。二、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两种拆迁补偿形式,即货币补偿方式和就地安置方式,申请人不接受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此其申请了房屋拆迁裁决。三、宝华里危改项目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日施行)公布之前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于宝华里危改项目在上述条例出台后尚未完成搬迁任务,按照该条例35条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所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出台时间为2013515日,完全不适用于宝华里危改项目。四、《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系宝华里危改项目中开展实施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主要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但自建房不能按照正式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没有依据,不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京建崇拆许字[2007]3号《拆迁许可证》,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地区进行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工作,拆迁范围为东至沙子口路、南至木樨园北路、西至永外大街、北至宝华里北街。本案拆迁裁决期间,上述《拆迁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北京市东城区宝华头条28号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申请人在该址承租直管公房1间,建筑面积18.662平方米,另有自建房1处。该址户籍在册人口12人,分别为:户主赵宏某(申请人之子)、之子赵思某(申请人之孙)。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第三人的委托,以2019111日为评估时点,就申请人承租的上述直管公房出具中恒业拆估字[2019]BHL20

190111-BH-3-5-21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申请人承租的房屋评估价为***元,其中重置价为***元。《估价报告》中告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因《估价报告》两次被申请人拒收,第三人于2019911日在《法制日报》将《估价报告》公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也未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因申请人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2019122日第三人以赵某为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拆迁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并于2019125日组织调解谈话,因申请人不同意,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19129日,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第六条、第八条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住建房[2003]252号)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申请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货币补偿手续或回迁安置手续:一、货币补偿  领取房屋评估款1566110元,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选择申请购买奖励房源或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相关其他补偿、补助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办理。二、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一居室一套,其他各项补偿、补助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确定。逾期未办理,被申请人及现居住人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平房院周转房16号房屋内临时周转房。周转期间,房租、水电等周转费用由使用人自理或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东城区宝华头条28号承租房和自建房腾空交北京某地产公司处置,自建房不予补偿。”《拆迁裁决书》于20191220日直接送达第三人,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拆迁裁决书》后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拆迁裁决书》和身份证明等。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1京建崇拆许字[20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明;3、申请人等的户籍情况;4、《评估报告》、送达回执、快递快递查询记录、法制日报公告送达复印件;5、拆迁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7、拆迁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谈话记录;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9、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10、裁决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1、答辩通知及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回执;12、被申请人组织谈话的笔录;13、主任专题会会议纪要;14、《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15、《拆迁裁决书》;16、《拆迁裁决书》送达回执、EMS邮件交寄单、快递查询截图等。

三、第三人提交的:1、京建崇拆许字[20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

本机关认为:

20111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京建崇拆许字[20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7年,应适用拆迁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核发本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国土房管部门,具有根据第三人的裁决申请作出《拆迁裁决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住建房[2003]252)第十条对房屋拆迁裁决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122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履行了受理、审核材料、送达、组织当事人调解等程序,于2019129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拆迁裁决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拆迁裁决审理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确定的对本市房改危改区内居民进行安置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该规范性文件可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的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属于宝华里危改小区项目的安置对象;第八条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第二十二条规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以下简称房改危改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拆迁人组织实施危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安置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补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弃就地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由房屋承租人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案中,《估价报告》告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也未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评估报告》,裁决第三人与申请人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货币补偿手续或回迁安置手续,申请人可选择领取房屋评估款***元,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选择申请购买奖励房源或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相关其他补偿、补助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办理,或者回迁安置一居室一套,其他各项补偿、补助按照《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确定,《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危改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危改区内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本人在本危改区范围内无正式住房的居民,按照每户给予7万元补偿。” 申请人在拆迁地址承租有直管公房,属正式住房,其不符合自建房适当补偿的条件。申请人据此作出《拆迁裁决书》,裁定对申请人承租的直管公房采用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逾期未办理的周转方式和费用承担,对申请人的自建房不予补偿,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申请人提出自建房一处应按照正式房屋进行赔偿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129日作出的东建拆裁字(2019)第23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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