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19-217

日期:2020-05-11 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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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217

申请人:梁艳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申请人梁艳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191010作出的天公(2019)第107-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107号《告知书》),2019121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07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且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为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称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9620日其收到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受理,并于201978日作出天公(2019)第59-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59号《告知书》),依法答复申请人:“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对59号《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924日作出东政复字[2019]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59号《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其于20191010日重新作出107号《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后其通过挂号信函邮寄方式将107号《告知书》送达了申请人。其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107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2014年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主要工作职责、机构、人员编制);22015年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主要工作职责、机构、人员编制)。被申请人于收到公开申请后当日受理,并于201978日作出59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59号《告知书》于201979日以国内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59号《告知书》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59号《告知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救济途径不明确,遂201981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59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59号《告知书》中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予公开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19924日以东政复字[2019]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1978日作出59号《告知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东政复字[2019]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20191010日重新作出107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191010日将107号《告知书》以国内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107号《告知书》后,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07号《告知书》。

2、被申请人提交(天公(2019)第163-回)《登记回执》、59号《告知书》及网上查询挂号信(XA40993085711)投递信息、东政复字[2019]12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07号《告知书》及网上查询挂号信(XA40992766811)投递信息。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07号《告知书》,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请求公开被申请人2014年和2015年三定方案的申请,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是核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属于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内部事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在107号《告知书》中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其三定方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107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1010作出的天公(2019)第107-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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