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20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申请人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京公东行罚决字[2019]51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民警执法犯法之责任。
申请人称:11月6日,其在地道口游玩,与一路人聊天,公安没穿制服来盘查,说其是发小广告的,对其拘留,不通知其家人,造成父母病重入院,被工作单位罚款停职,故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追究民警的责任。
被申请人称: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2号地下通道东口,拦截过往行人,发放小广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查获。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拦截过往行人,强行散发小广告,滋扰他人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取证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給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当日,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申请人送至东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现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该条第三款规定,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本案中,申请人在被询问查证其家庭情况期间拒绝回答,其认为申请人拒绝提供家属情况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2号地下通道东口,拦截过往行人,发放印有旅游信息的小广告,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即进行调查。因申请人属于被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先口头传唤申请人,后因申请人不配合,于当日11时被强制传唤到体育馆路派出所接受审查。之后,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证,申请人仅交待了个人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情况、住址等拒绝回答以及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民警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且让证人对申请人进行辨认,指认申请人为发放小广告的人。民警对申请人未散发的170张小广告予以扣押收缴。民警告知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并将申请人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至11日,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身份证。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2、《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3、《呈请强制传唤审批表》。4、《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申请人的询问笔录。8、《到案经过》。9、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10、证人俞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11、被申请人正在散发小广告和散发的小广告的照片说明。12、电话查询记录。13、《工作说明》。14、光盘一张(内有监控录像和传唤录像)及录像观看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城区,被申请人据此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了调查、决定、执行的处罚程序。被申请人现场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之后,进行了口头传唤,在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证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辨认,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扣押和收缴。并于处罚前告知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程序的规定。
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现场的监控录像和传唤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亦得到证人证言的证实,且证人指认了申请人系散发小广告之人。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行为,作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认为民警将其拘留没有及时通知家人,导致了其父母病重等后果,系违法行为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第三款规定:“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本案中,申请人在被询问查证其家庭情况期间拒绝回答,拒绝提供家属情况和现住址,拒绝签字等,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情况,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通知其家属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关于民警执法犯法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京公东行罚决字[2019]51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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