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19-121

日期:2019-11-28 09:24    来源:

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121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7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7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已予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7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申请人认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1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977日,接到申请人《投诉函》,投诉举报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经营的冻干苹果脆片(18g)未标示声称富含膳食纤维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涉嫌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行为,并提出二项要求。我局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其第2项请求,因依据相关规定已废止,故决定不予受理。且申请人向我局反映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涉嫌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显示与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故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1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区分处理,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197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诉函》,反映其从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经营的冻干苹果脆片(18g)未标示声称富含膳食纤维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涉嫌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1、对举报的违法事实查处,责令召回并依法按最高标准奖励举报人;2、依《消法》请求调解,仅接受电话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了登记。20197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一、你反映Costa北京太华公寓店在经营“冻干苹果脆片(18g)”的过程中,涉嫌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我局决定受理。受理日期是2019710日。二、你关于“依《消法》请求调解,仅接受电话调解”的请求,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49号规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办法(试行)》已废止,我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日期是2019710日。建议你向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你投诉举报信第1项中要求责令召回的请求,不属于《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范畴,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日期为2019710日。我局将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19725日通过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送《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函》及附件;

2.《举报登记表》;

3.《告知书》及发送邮件截屏;

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职权。

《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告知书》对其调解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部分,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其调解的投诉请求进行处理。该投诉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相关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无作出上述处理的职权和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区分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97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7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926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